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为进一步拓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成效,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今年以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组织开展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5起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郑州某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4年11月,根据群众对郑州某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鹿茸酒生产经营活动的举报线索,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郑州某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用养殖梅花鹿的鹿茸,并添加人参、枸杞至基酒中生产鹿茸酒。
2025年3月10日,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四张清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定》的规定,依法对郑州某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郑州市惠济区某某斋食品厂使用未按规定检疫的肉类生产加工食品案
2024年9月23日,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郑州市惠济区某某斋食品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冷库内存放的200公斤散装生牛副产品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文件,且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郑州市惠济区某某斋食品厂共购进用于生产加工的220公斤的散装生牛副产品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无法提供进货票据。
2025年1月9日,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郑州市惠济区某某斋食品厂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未按规定检疫的肉类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01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河南某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4年10月29日,受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河南某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该批次“包装饮用水”共180桶,违法所得850元。
2025年1月21日,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河南某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508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郑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
2025年2月17日,接云南省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安徽省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线索,郑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两批次食品“香酥鱼皮”,经检验“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上述两批次食品“香酥鱼皮”确为当事人生产,以上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两批次食品“香酥鱼皮”货值金额共计1275元。
2025年3月19日,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郑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93035.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郑州市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4年8月13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长葛市食为乐食品经营部销售的“三千哥”牌菠菜王(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24-6-23,标称生产者名称:郑州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检,委托开封市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中心检验。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当事人申请,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复检。检验结论为:该批次产品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标准要求:不得添加,检验结果:0.0238g/kg)。
2025年1月2日,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郑州市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508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