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转账1.5万元要求对方还款,法院驳回:举证不能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6 11:12:00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16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罗先生多次向杨女士转账1.5万元,罗先生认为是借款,杨女士则表示这是两人处对象期间对方的自愿赠予和约会开销,为此,罗先生将杨女士告上法庭。记者16日从宁乡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宣判这起因微信转账引发的借款纠纷,因罗先生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罗先生向宁乡市法院起诉,要求杨女士立即偿还其欠款1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罗先生称,他和杨女士系朋友关系,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杨女士以急用为由陆陆续续向其请求借款共计15000元,“我通过微信转账借给她,双方未约定明确的还款日期。我多次联系杨女士要求还款,她也多次承诺还款,但最终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未履行承诺。”

“我和他之间未签订任何合同、借条、欠条、协议等文书,这笔钱不是借款。”杨女士则表示,事情发生时她和罗先生并不是普通朋友,而是在处对象,对方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都是自愿赠予,部分用于约会共同开销,“都是他转给我,然后我来开销。”她认为,罗先生只出示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是借款。

通过罗先生提交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杨女士提交的支付宝聊天记录截图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宁乡市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原系朋友关系,罗先生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杨女士1.5万元。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具备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以及款项实际交付两个构成要件。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贷合意,是否已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罗先生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杨女士,要求其偿还借款15000元,但并未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罗先生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支付转账凭证,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综合考虑双方之间的关系,无法认定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罗先生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驳回了罗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移动支付使经济往来更便捷,但也模糊了法律关系的边界。建议市民在亲友间大额转账时,务必通过书面协议或明确文字约定性质,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