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直公积金新政:购保障性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4月23日,“浙江省直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关于优化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若干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如下:
一、大力支持缴存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
缴存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可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等购房款或偿还贷款本息,在保障性住房持有期间,提取金额累计不超过购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额的合计数。
保障性住房: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含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具体购房信息以杭州市住房保障部门数据查询结果为准。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力度
缴存职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通过住房租赁机构租赁住房的,可依据房屋租赁合同信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实际房租支出超过租赁提取额度标准上浮50%的,按租赁提取额度标准上浮50%提取。
三、支持城市更新住房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老旧住宅电梯更新、加装和列入全省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城市危旧房有机更新、共用部位维修后的个人分摊费用。
其中老旧住宅电梯更新、加装的,申请时应完成电梯竣工验收,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老旧住宅电梯更新资金筹措方案(附每户分摊金额)或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电梯竣工验收材料,提取额度截至电梯竣工验收当月后满一年的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个人分摊费用;城市危旧房有机更新、共用部位维修的,房屋应列入全省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申请时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城市危旧房有机更新或共用部位维修的协议(方案)、个人支付费用材料,提取额度截至协议(方案)签订当月后满一年的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个人分摊费用。
四、放宽职工离职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未在杭州市重新就业,封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满半年后,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申请时提供身份证件和终止劳动关系材料;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就业情况以人力社保部门信息查询结果为准,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住建部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为准。
五、简化已故职工小额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账户合计余额不超过5万元(不含未结利息)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时,可不提供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司法证明,办理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件、亲属关系和已故职工死亡证明材料,签署承诺书,依法履行与其他全体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分配所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