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产房的移交主要涉及 军委、总部或总后勤部。根据《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军队房地产统归军委、总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此外,军产房的产权性质属于军产,由总后勤部代表行使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