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释放刑诉法条多少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8 22:16:11
因病释放刑诉法条有 三条,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因病释放需要严格的审查和评估,必须有充分的医疗证明和法律依据,以确保不会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和社会的公共安全。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身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或者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