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授警衔哪个部门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6 06:03:16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权限如下:

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