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授警衔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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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6 06:03:16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权限如下:
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