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方式怎么填
结案方式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填写,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结案方式及其适用情况:
执行完毕
定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所需材料:需要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如果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则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裁定终结执行
定义:因某些特定原因,法院裁定终结案件的执行程序。
适用情况:通常适用于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法律规定的其他终结执行的情形。
裁定不予执行
定义: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某些案件,通常是因为案件不符合执行条件或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适用情况:例如,执行依据的文书被撤销或确认无效等。
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定义: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所需材料: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销案
定义: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如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或恢复执行的案件,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法院可以裁定销案。
适用情况:通常适用于案件因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或其他原因不再需要继续执行。
驳回申请
定义:法院驳回当事人的执行申请,通常是因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驳回理由。
适用情况:例如,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被确认无效或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等。
在填写结案方式时,应确保选择与案件实际情况相符的结案方式,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确认,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院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