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人权哪些
基本人权包括以下几项:
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
自由权:
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通信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个人的基本权利。
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支配自己正当所得的权利,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延伸。
尊严权:
尊严权是指个体受他人尊重,而不受他人言语与非言语所造成的个体损失的权利,是对个体人格尊严的保障。
公正权:
公正权是指在尊严和权利方面,每一个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是人权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条件。
生存权:
生存权是指个人享有生命、健康、人的尊严、财产权、劳动权等基本权利,是基本人权制度内部基本权利、基本自由与社会公平、正义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
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国与国、民族与民族、不同的人与人之间应享有应然和实然的平等权利。
社会保障权:
社会保障权是指每个人享有社会保障权,以使国家、社会和国际合作努力实现每个人的个人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各种权利。
环境权:
环境权是指人类有权在一种能过着尊严和互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人人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基本生活权利。
自决权:
自决权是指民族和人民的自决权为基本人权,即他们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
发展权:
发展权是指个人、民族和国家享有使其现有生存状态随社会发展而良性发展的权利。
知情权:
知情权也称知道权或信息获得权,是现代民主制度及信息化社会建立的基础性权利。
接受公正审判权:
该权利要求国家和国际社会重构司法制度,把司法的功能限定在权利救济上,把司法的价值定位于追求公正和效率上。
安全权:
安全权是指所有人都有权生活在安全、和平和自由的环境中。
基本自由:
基本自由包括政论自由、经济自由、文化自由、人格自由、人身自由等,是《世界人权宣言》确定的概括性人权。
接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为基本人权,包括初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和平权:
和平权是指世界各国人民关心的主题,也是联合国成立的重要宗旨。
这些基本人权构成了人权体系的核心内容,旨在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促进社会的公正与和平。